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,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,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,如何支付經(jīng)濟補償金?
按《勞動合同法》、原《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》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,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,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,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(jīng)濟補償金。依照《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》第三十三條的規(guī)定,2003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間,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,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,不滿1年的,按1年計算;自2008年1月1日起,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,每滿1年計發(fā)1個月工資,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,按1年計算,不滿6個月的,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(jīng)濟補償。